金融拍案|单笔受贿近150万,一农商行原董事长被终身禁业,在任期间该行高管竟欺骗员工冒名贷款 提供者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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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拍案|单笔受贿近150万,一农商行原董事长被终身禁业,在任期间该行高管竟欺骗员工冒名贷款 金融拍案|单笔受贿近150万,一农商行原董事长被终身禁业,在任期间该行高管竟欺骗员工冒名贷款

财联社9月27日讯(记者 彭科峰)9月27日上午,国家金融的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信息,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丽伟因为对该行公章管理存在严重缺陷、以本行员工名义虚构贷款情节发放贷款、违规发放虚假用途贷款且信贷资金被挪用事项负有责任,被监管部门终身禁业。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当地监管部门此次除处罚张丽伟之外,还对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时任该行业务总监的张彬开出罚单。对公司罚款60万,对张彬给予警告。

对此,某券商银行分析师认为,从近年来曝光的多起案例来看,基层农信社的内部管理显然存在明显问题,违规放贷、虚假贷款多发,这也是当前国家积极推动农信社改革化险的意义所在。从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的案例来看,如何有效监管“关键少数”,依然是中小银行的难点和痛点。

文书揭示被禁业董事长曾收人贿赂148万

身为农商行的董事长,张丽伟到底所犯何事?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财联社记者找到了部分答案。

据一份文书显示,任丽军,1979年出生,中专文化,2006年至2015年期间,他曾担任临江市林区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了获取贷款和使用资金,任丽军先后三次给予时任白山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临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更名为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理事长张丽伟(另案处理)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47.999万元。此外,任丽军于2019年6月被留置期间,还向通化市廉政教育中心看护队员宋博文行贿3.5万元。

2020年11月,法院二审判定,任丽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上述文书意味着,尽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没有披露,但张丽伟无疑已经被确认曾经受贿,单笔金额高达148万。

涉事农商行副行长曾欺骗本行职工虚假放贷

根据监管披露,张丽伟对“以本行员工名义虚构贷款情节发放贷款、违规发放虚假用途贷款且信贷资金被挪用事项”负有责任。

财联社记者发现,一份和临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任副主任王景杰有关的文书或许和此项违法事实有关。文书显示,张丽伟时任该行董事长,但并未明确指出其在本案中负有责任。

据悉,2014年8月1日,临江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王景杰打电话找到临江农村信用联社职工孙鑫,称联社需要办理股金贷款入联社股金账,让孙鑫前来信用联社“顶一下名”。孙鑫认为,这是本单位的公事,应该无妨,于是来到信用联社,按照联社股金贷款方式在信贷员填写的合同上签字办理了贷款手续,金额为80万。

2017年2月,信贷员突然找到孙鑫,要求其归还这笔80万的贷款。经过多方询问和调查,孙鑫发现,自己这笔贷款根本没有转入单位股金账户,80万元贷款被王景杰个人使用,自己属于被王景杰欺骗,“我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顶名贷款,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王景杰欺骗我办理了贷款手续”。此后,孙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顶名贷款无效。

当地法院调查后确认,2014年8月2日,孙鑫与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临江农村信用联社)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贷款80万元,用于购买商业房,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2月2日。后该笔贷款到期,孙鑫找到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内容为“2014年8月1日,原临江联社副主任王景杰给我行员工孙鑫打电话说联社股金账不够,让孙鑫到联社贷款中心办理股金贷款,入联社股金账,8月1日下午孙鑫到贷款中心办理股金贷款80万元,期限为2014年8月2日-2015年2月2日,联社贷款中心按照以往联社股金贷款手续办理,8月2日发放该笔贷款,贷款到期后,我行员工孙鑫才听他人说该笔贷款未入联社股金账,在孙鑫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此笔贷款被王景杰个人自用。从今以后,孙鑫名下的80万元股金贷款由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追究王景杰偿还贷款责任,与孙鑫无任何关系。本证明一式三份。责任人:王景杰,手写证明人董长俊,证明单位: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营业部业务公章,2017年2月1日”,王景杰为孙鑫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与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一致,王景杰在实际用款人处签名按手印。

当地法院认为,孙鑫与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的相对方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但王景杰以该单位原主任的身份,利用身份便利,有理由使孙鑫信任其是为单位填补股金不够,而非为王景杰本人贷款,孙鑫因王景杰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中,而与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结合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景杰出具的证明材料,能证明该借款合同是在王景杰的欺诈下签订,同时孙鑫自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借款合同应为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或已生效的合同,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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