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提前10日对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的重大事项采取措施 提供者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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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提前10日对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的重大事项采取措施 © Reuters. 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提前10日对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的重大事项采取措施

财联社10月9日讯(编辑 杨斌)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监管职责,并对监管企业的偿债风险提出管控要求。近期,内蒙古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在债务管控上动作频频。

《办法》分为总则、债券发行管理权限、债券发行管理流程、重点管控要求、监督追责和附则共六章。总则明确指出,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和债券违约风险,指导企业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应遵循三大原则:

聚焦主业发展。债券发行应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募集资金用途要符合自治区产业布局政策方向和行业、区域发展规划,保障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分级分类管理。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管控监管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集团公司债券发行计划。监管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

严格风险防控。加强发债风险防控,实行债券发行全流程管控。建立健全债券发行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切实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监管职责。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监管体系,对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监管企业承担债券发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明确债券发行管理原则、债券发行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内控机制、存量债券管理措施、债券风险防控措施、违规责任追究等,经内部决策通过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对于债券发行管理流程,《办法》要求监管企业结合主责实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办法》明确了监管企业报送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债券发行方案所需材料。自治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重点管控要求对监管企业的偿债风险作出明晰控制。监管企业应当通过企业内部管控体系实时监测全部存量债券,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债券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控。监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防范短期债券滚动接续可能产生的风险,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形成债券期限合理、融资成本最优的债券融资结构。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债券兑付及紧急事务处理,防止集中兑付情况发生,主动及时化解债券违约等风险。若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同时报告自治区国资委。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等重大事项时,监管企业应当在债券到期日10日前及时采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应急预案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在债务管控上动作频频。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一般债券(九期至十一期)信息披露文件显示,内蒙古拟在10月9日发行再融资一般债663.2亿元。根据信息披露文件,募集资金投向为债券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募集资金全部偿还 2018 年之前认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拖欠企业账款。没有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市场普遍认为此次内蒙古发行的再融资一般债券是特殊再融资债券的类型,打响了“一揽子化债” 的第一枪。

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提前10日对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的重大事项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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