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成交逾2亿元!投行员工违规炒股亏掉72万,使用他人账户也难逃被查 提供者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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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2月7日讯(记者 林坚)违规炒股、最终被监管高额处罚,今年以来,证券从业人员触犯雷区仍时有发生。北京证监局12月1日对国都证券前员工下发罚单,称员工股票累计成交逾2亿元,亏损约71.5万元,最终罚款10万元。

图为北京证监局罚单 违规的证券从业人员为赵志军,曾在2015年11月至2023年5月在国都证券中小企业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投行管理与质控部工作。根据中证协官网,目前赵志军已不再券商任职。在从业期间,赵志军使用杨某勤在东方财富证券和广发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买入卖出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12,573,093.83元,实际亏损715,113.9元。

北京证监局称,赵志军使用“杨某勤”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不过,北京证监局也表示,赵志军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因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赵志军处以10万元的罚款。

记者留意到,从过往经验来看,券商自营、资管、IT等部门的从业人员炒股比较具有隐蔽性,并体现出违规交易时间更长、交易金额更大的特点。此次北京证监局最新下发的罚单涉事人员为国都证券前投行部门员工,主要工作与质控合规有关,这意味券商合规风控、人员管理还有待提升。

违规炒股,亏损收场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触犯雷区时有发生,监管持续保持从严处理的态度,除了下发罚单,也依规采取了罚没等措施,整体金额较高,最高都在百万元级别。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这类罚单已有10张。

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往年,一般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从赚钱获利转向亏损收场,成交金额庞大,亏损十分突出,比如这次领罚的国都证券前员工,亏损达到71.5万元。

今年1月初,北京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书。罚单显示,2006年6月至2020年4月,田建桥先后在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华福证券福建投行部、国开证券投资银行部(上海投行组)工作。在这14年期间,田建桥利用胡某杰在招商证券开立的证券普通账户和证券信用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累计成交金额约7.24亿元,亏损182.74万元(不含待业期间交易和所得金额)。最终被北京证监局处以25万元罚款。

4月,一则证监会罚单显示,恒泰证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管某因在职期间使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212.54万元,并处以212万元罚款。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管某任职于恒泰证券证券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罚单显示,管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周某华”“郑某英”“管萱”等6个证券账户。其中,“周某华”为管某的姐夫,管某实际控制“周某华”的3个证券账户自2008年至2021年间交易“建设机械”“武钢股份”等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42亿元,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约225万元。

6月,安徽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对华安证券原从业人员杨爱民违法买卖股票处以25万元罚款,这是一笔券商从业人员长达21年违规炒股的处罚。罚单显示,2000年6月2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杨爱民控制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交易390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9.08亿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交易亏损。

不仅如此,11月,天津证监局公告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前员工王某。其于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2月26日在公司担任理财经理。经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王某在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工作期间,曾借用“王某1”、“孙某然”、“李某”、“王某祥”等四个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合计交易金额约7054.46万元,亏损54.11万元。

同样11月,一则上海证监局罚单显示,对上海证券某证券营业部的从业人员汪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汪某某因违规买卖股票,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经查明,汪某某在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交易金额总计61,373,927.62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合计亏损403,572.65元。

违规炒股如何处罚?

也有违规炒股赚钱的案例,不过最终都被监管罚没处理。今年1月,东北证券上海自营分公司投资经理金佳音违规炒股,交易“和邦生物”等26只股票,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66.76万元,证监会没收其违法所得66.76万元,并对其处以66.76万元罚款,合计罚没金额133.52万元。

6月,天津证监局披露了一则民生证券员工炒股的行政处罚。2011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26日,魏某控制、使用“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2.17亿元,获利22.13万元(扣除税费后)。最后,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魏某违法所得22.13万元,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8月,西藏证监局一则行政处罚显示,对华林证券王健瑛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7日,王健瑛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336.14万元,违法所得10.08万元。

依据新修订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是严禁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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