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天津矿交所巨亏113万后起诉索赔,法院:涉案交易系非法期货交易,交易所应赔偿损失 提供者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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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天津矿交所巨亏113万后起诉索赔,法院:涉案交易系非法期货交易,交易所应赔偿损失 © Reuters. 投资者在天津矿交所巨亏113万后起诉索赔,法院:涉案交易系非法期货交易,交易所应赔偿损失

财联社12月12日讯(记者 彭科峰)不久前,12月4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接受媒体专访时强调,严厉打击“伪私募” 清理整顿金交所、“伪金交所”。顿时“伪金交所”现象引发社会关注。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与“伪金交所”类似,“伪期货交易所”近年来也屡屡出现。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上传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投资者史某在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矿交所)斥资157万进行期货交易,亏损百万后起诉天津矿交所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狮岭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狮岭支行)索赔。

近期,法院二审结果出炉,天津矿交所并无期货交易资质,投资者相关合同无效,判决其赔偿史某损失,但工行狮岭支行无需担责。

投资者斥资157万 在天津矿交所炒“油”炒“银”巨亏113万

据文书披露,2010年11月24日,天津矿交所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60年11月23日,经营范围为:矿产资源产品交易的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相关商品交易的资金清算;商品交割市场管理服务;负责市场会员及合作机构管理:电子交易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据上述信息可知,天津矿交所并不具备矿产类期货交易的资格。

2014年12月29日,天津矿交所与大通易隆公司签订《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综合会员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大通易隆成为天津矿交所的综合会员,每年向其支付会员费及一次性支付培训费等。

据了解,投资者史某1981年出生,住四川省某县。据其自述,他在工商银行狮岭支行开办了一张银行卡,按照天津矿交所网上签约平台操作流程,与大通易隆公司通过网络签订《客户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此后,史某将自己的工行卡与交易账号进行绑定,并从大通易隆公司处下载交易所交易客户端软件进行买卖操作。

据有关部门查明,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7月18日,史某向天津矿交所投资共计1569400元,用于期货交易,最终只收回436284元,两相计算,史某亏损真实资金1133116元。期间,史某账号下产生“天矿油”“精矿银”等交易订单并全部成交。全部订单均通过建仓、平仓方式在5日内完成对冲,无一例实物交割。

此后,史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矿交所赔偿交易损失1133116元,并主张工商银行狮岭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天津矿交所无期货交易资质 判决合同无效需赔偿投资者损失

法院一审指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虽然相关交易条例未明确规定违规交易的合同无效,但违规进行期货交易,势必导致交易市场不受监管,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认定相关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天津矿交所未取得期货交易资格,涉案交易行为具有《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中列明的主要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的特征,应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因此,相关开户及交易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涉案交易被认定无效后,交易双方应返还取得的财产。

法院还指出,天津矿交所明知自己无期货交易资格,而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涉案交易中的名义对象虽然为其会员单位大通易隆公司,但整个交易的控制权由天津矿交所所掌控,可以认定天津矿交所系涉案交易的实际主体。一审裁定,天津矿交所应该赔偿史某损失款1133116元。

法院还表示,因工商银行狮岭支行只是为史某开通网上银行,史某交易资金系天津矿交所收取,故工商银行狮岭支行并非返还资金的责任主体,无需担责。

今年11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传了二审文书。其结果为驳回天津矿交所的上诉,维持原判。

爱企查显示涉案天津矿交所经营异常 律师提示投资者需提高风险意识

12月12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看似高大上的天津矿交所实则并无官方背景,据爱企查信息显示,天津矿交所大股东为允元(天津)投资中心(持股比例80%),而后者大股东为自然人,属于典型的民企。此外,爱企查数据还显示,天津矿交所目前经营异常,被列为失信人。

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对于类似伪期货交易所的投资者损失问题,基本均裁定合同无效、返还投资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投资者状告投资公司的诉讼中,也明确指出非法期货交易应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

对此,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期货交易相较于一般现货买卖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违规设立、没有资质的期货市场因不受监管,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风险更大,客户资金安全也无保障。因此,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判决也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来看,投资者也需增强风险意识,理性看待投资风险,更不能被一些伪金融机构高大上的名头所迷惑,否则难逃损失。

投资者在天津矿交所巨亏113万后起诉索赔,法院:涉案交易系非法期货交易,交易所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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